(2015)东执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段二维申请杨忠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二维,杨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605号申请执行人段二维,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忠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二维与被执行人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8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民初字第84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蔺 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