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阎巨全与浏阳市天使花炮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阎巨全。被执行人浏阳市天使花炮厂。法定代表人刘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巨全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天使花炮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阎巨全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天使花炮厂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一部分,现经申请执行人阎巨全同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袁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