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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旭阳诉徐梦真、孙进宝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阳,徐梦真,孙进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高旭阳,男。法定代理人:高志,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于有金,男,系原告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梦真,男。法定代理人:徐光英,男,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孙进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阳诉被告徐梦真、被告孙进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损害事实方面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补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旭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旭阳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