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旭阳诉徐梦真、孙进宝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阳,徐梦真,孙进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高旭阳,男。法定代理人:高志,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于有金,男,系原告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普,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徐梦真,男。法定代理人:徐光英,男,系被告父亲。委托代理人:张建忠,崇礼县西湾子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孙进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阳诉被告徐梦真、被告孙进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损害事实方面证据不足,需要进行补正为由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旭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旭阳承担。审 判 长 吴希林审 判 员 王凤燕代理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