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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中淑与何云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雷立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舟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