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风江与杨广清、张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江,杨广清,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216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江。被执行人杨广清。被执行人张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峰、杨广清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峰、杨广清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