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民初字第6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朱建生与孙顺建、范圈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生,孙顺建,范圈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初字第671-6号原告朱建生,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荥阳市索河办楚楼村武陈台0**号。被告孙顺建。被告范圈立。本院原告朱建生诉被告孙顺建、范圈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顺建、范圈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继续冻结,原告已提供过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孙顺建、范圈立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国宏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