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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黄庆叶、黄庆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沙县虬江街道办事处金泉村。法定代表人罗春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怀,福建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董事长。被告黄某甲,男,成年。被告黄某乙,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黄某甲、黄庆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21元、减半收取3810.5元,由原告福建省沙县京泉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乐水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郑晓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