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847号原告张××,农民。被告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郝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