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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安康市南方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汉阴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南方商务(集团)有限公司,汉阴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安执字第00028号申请人安康市南方商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金州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22295005-2。法定代表人张辉,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汉阴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阴县北城街86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睿,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2012)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执行安康市南方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汉阴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欠款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当日履行还款义务,向申请人偿还欠款500000元。被执行人汉阴县睿正实业有限公司于当天向申请人偿还欠款500000元,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安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康宁审判员  刘 春审判员  刘效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贾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