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徐夏皿、万丽平管��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徐夏皿,万丽平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123号原告: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被告:徐夏皿,女,1950年9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万丽平,女,1975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夏皿、万丽平典当纠纷��案,在一审开庭前,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合同履行地主张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提起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即便按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现有证据证明该案接收货币方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安徽中泰创展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夏皿、万丽平典当纠纷一案移送至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樊燕玲审 判 员 刘义舒人民陪审员 汤英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