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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塔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与宋尚峰、马德财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宋尚峰,马德财,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塔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行。法定代表人:侯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宋尚峰,男,汉族,系塔城市村民。被执行人:马德财,男,回族,系塔城市村民。被执行人:苏民,男,回族,系塔城市村民。2015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建行塔城分行依据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尚峰等人给付借款260000元。2015年2月28日,经审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塔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塔民二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孙 志 宽审判员 吴 晓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哈丽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