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开民初字第01429号原告陈某,个体户。被告刘某,务工。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仅经常打骂原告,且从未担负起一个为人父的责任,对婚生女孩刘萌萌从未尽过抚养义务,常年在外很少回家。2013年9月,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予准许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刘萌萌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原告陈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苏阜宁结字第01068857号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为夫妻;2、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3)射开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未能获准。被告刘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但其在本院向其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后,曾给案件承办人寄来一封信件(原件留存卷宗内)。从信件中的内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长时间存在问题,婚内没有共同财产,并明确提出婚生女孩刘萌萌由其抚养,也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萌萌。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9月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但未能获准。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婚生女孩刘萌萌到庭,其表示愿意随妈妈生活。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家庭。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未能妥善处理,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且离婚态度坚决;被告虽未参加庭审,但从其书写的信件中也可以看出夫妻双方之间矛盾比较明显。综上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鉴于刘萌萌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院认为婚生女孩刘萌萌随原告陈某生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婚生女孩刘萌萌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刘某自2015年5月1日起每月贴补抚养费300.00元,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原告陈某支付半年抚养费,直至女孩刘萌萌独立生活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收款人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龚宏伟审 判 员 张洪兵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蔡雪春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