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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林庆元,仙游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9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庆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于2014年1月26日订婚,于201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添置共同财产。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夫妻经常争吵,原、被告只有同居生活三个月,被告刘某就于2014年5月12日离开原告家,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未递交答辩意见及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李某主张,双方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李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主张,原、被告自2014年5月12日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李某的主张不能认定。故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告李某放弃离婚念头,原、被告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各自克服不足之处,互谅互让,夫妻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毅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