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聂执提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富贵与南阳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贵,南阳建工集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提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富贵,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住所地南阳市汉画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鞠兰,南阳建工集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聂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通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南阳建工集团在聂荣县住建局预留的工程款55810元(其中包括:案件标的54000元;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6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格桑曲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