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996号原告闫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系尹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育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