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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传伦与淮安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伦,淮安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204号原告王传伦。委托代理人许峰。被告淮安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清河区金鼎御庭小区21幢107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科华,男,汉族,1981年2月22日生。原告王传伦与被告淮安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传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传伦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王传伦负担。审判员  张树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丁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