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43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倪正伟,南通市通州区竞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本院在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 范会伟书 记 员 顾胜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