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桥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张某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桥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张某某1,男,生于1949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某2,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2000元钱给原告用于垫地坪、做防水,此纠纷已终结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