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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社桥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1与张某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1,张某某2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社桥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张某某1,男,生于1949年5月2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被告张某某2,男,生于1969年12月30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1与被告张某某2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2000元钱给原告用于垫地坪、做防水,此纠纷已终结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1撤回对被告张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1负担。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侯克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