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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江油顺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明、帅兰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江油顺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明,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江油顺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三合镇迎宾路顺辉花园c区市场2楼1号;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城区大河坝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长虹大道中段4号法定代表人张继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明,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被执行人帅兰,女,生于1964年10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江油顺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明、帅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5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江油顺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2015年4月8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信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