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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执行案裁定书.doc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何声顺、铜陵日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海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声顺、铜陵日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金典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声顺、铜陵日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该份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声顺、铜陵日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