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8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镇镛与郑凤娇、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镇镛,郑凤娇,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846-1号申请执行人:陈镇镛,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8(5)。被执行人:郑凤娇,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郑凤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终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郑凤娇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047号(金泉花园)4栋4单元301房。二、拍卖被执行人郑凤娇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2006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