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岳某某与覃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岳某某。被执行人覃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覃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某某给赔偿款9684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覃某某是四川省达州市达县江陵镇黄澄村三组人,且住所、财产地都不在我院辖区,覃某某在我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保留9684元债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