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孔德隆与陈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隆,陈绍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45号原告孔德隆,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詹华辉,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伟,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隆与被告陈绍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德隆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德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德隆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任思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