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俊芳与周应才、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芳,周应才,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南民初字第00228号原告贾俊芳。被告周应才。(缺席)被告XX。(缺席)原告贾俊芳与被告周应才、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俊芳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夏我和本镇菩萨堂村民杜拴接包第一被告周应才承包商州市丹江市公园填方工程,我在施工中垫资大约10几万元,该工程于2009年结束。我与周应才核算工程款所欠170000元。以后我多次向第一被告周应才索要欠款无果,2013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被告周应才给付我2万元,并于同年12月26日给我出具了欠条约定时限还款,并有第二被告签字担保。现欠款到期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应才、XX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应才因拖欠原告工程款,于2013年1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贾俊芳现金壹拾柒万元正,还款时间2013年12月底一次还清。”欠款人为周应才,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嗣后,被告周应才归还给原告2万元,剩余欠款15万元拖欠至今。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原告户籍证明一份、欠条一份、程宏范调查笔录一份、杜万中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周应才因欠工程款向原告贾俊芳出具欠条,由此原、被告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条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诉求被告归还拖欠工程款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XX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因欠条中未对保证方式进行约定,故其为连带责任保证且未过保证期间。原告在欠款期满后要求二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应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贾俊芳支付拖欠工程款150000元整,被告XX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周应才、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郭松伟审 判 员 :徐铭雪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 安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