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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傅静与海阳才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静,海阳才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984号原告:傅静。委托代理人:张德山,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才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静与被告海阳才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静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傅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傅静承担。审判员  成学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修红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