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封金花与胡光友、珠海市金湾公路养护管理与应急中心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金花,胡光友,珠海市金湾公路养护管理与应急中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封金花,女,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王爱红,广东文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翎,珠海市金湾区法律援助处。被告胡光友,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珠海市金湾公路养护管理与应急中心。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金花诉被告胡光友、珠海市金湾公路养护管理与应急中心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告胡光友下落不明,案件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封金花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申请减、免、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封金花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文军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袁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洪标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