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雄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一初字第419号原告雄某,女,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被告肖某,男,1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雄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自愿离婚,已办好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雄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恰当处分,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雄某负担。审判员 许培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