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冯国宁与梁旺开、冯贵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冯国宁,梁旺开,冯贵禄,黄群茹,冯建霖,阳江半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阳东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东县彩源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审监民再字第2号申请人(一审被告):冯国宁,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唐勇,系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旺开,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被告:冯贵禄,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一审被告:黄群茹,女,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一审被告:冯建霖,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一审被告:阳江半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法定代表人:李雷。一审被告: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法定代表人:陈厚良。一审被告:阳东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法定代表人:冯贵禄。一审被告:阳东县彩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法定代表人:林晓梅。一审被告: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法定代表人:李桂英。再审申请人冯国宁与被申请人梁旺开及一审被告冯贵禄、黄群茹、冯建霖、阳江半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阳东利得房地产有限公司、阳东金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东县彩源贸易有限公司、阳东县宏富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佛南法立民申字第2���民事裁定,裁定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案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国宁收到预交审判监督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再审申请人冯国宁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蔡 东审判员 刘 哲审判员 余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吴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