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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蔡晓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蔡晓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蔡铭彦,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雄鹏,男,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银行员工。被告蔡晓桐,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蔡晓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瑮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