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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洪某某。委托代理人高传亮,泗阳县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原告洪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瑶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戈杉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