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宇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71号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翁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炜,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翁亲雪,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宇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宇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天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戴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