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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袁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原告袁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