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607号原告袁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庭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诉讼。原告袁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撤回起诉,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胡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