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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杨花魁与郝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花魁,郝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332号申请执行人杨花魁,农民。被执行人郝秀峰,农民。本院在执行杨花魁与郝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郝秀峰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郝秀峰现已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