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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执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申请执行李秀军、鲁多现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李秀军,鲁多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执字第3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住址: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XX路XX号。负责人:叶玉棠,行长。被执行人:李秀军,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鲁多现,女,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东支行申请执行李秀军、鲁多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惠东法民二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李秀军、鲁多现应偿还借款本金112122.9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前按照原合同计算,判决生效后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至)。因被执行人李秀军、鲁多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秀军名下有位于惠东县黄埠七里亭海滨大道X区XX花园XX阁DXXX号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49XX**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秀军名下位于惠东县黄埠七里亭海滨大道X区XX花园XX阁DXXX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249XX**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房地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买卖、抵押、租赁、赠与等方式处置财产。三、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振华审 判 员  黄贤军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艳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