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29)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周时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行非审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周时光,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周时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浠土资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浠土资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罚字(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时光罚款5472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向明审判员 汪希元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郭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