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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宝清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清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法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宋顺发,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宝清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法定代表人孙艳杰,职务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令其他法院执行的申请,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指令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高 伟代理审判员  修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