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金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金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