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台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岩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岩,张勇,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台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岩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张辉申请执行人陈文岩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文岩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勇、张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延山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 韩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远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