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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台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文岩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岩,张勇,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台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岩被执行人:张勇被执行人:张辉申请执行人陈文岩与被执行人张勇、张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文岩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张勇、张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安县人民法院(2014)鞍台民三初字第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延山审判员 :刘振利审判员 : 韩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远小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