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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木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娟娟与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娟,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木商初字第275号原告王娟娟。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A1北座2楼D31。法定代表人XX。原告王娟娟诉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原由代理审判员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人员变动,变更为由代理审判员王长栋进行审理。因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娟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娟娟诉称,2014年4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金融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其办理苏州市工业园区青澄花园12幢301室房屋按揭贷款。双方约定其应支付被告服务费30000元,如办理不成,被告应全额退还其服务费。后贷款办理未成,其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但被告至今仅退还其服务费5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予退还。故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其服务费2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金融贷款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苏州市工业园区青澄花园12幢301室房屋按揭贷款提供咨询服务,服务费为30000元。如办理不成,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服务费。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法定代表人XX个人账户支付了服务费3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加盖财务章的收据。2014年10月1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XX支付原告5000元。当日,原告致电被告法定代表人XX催讨余款25000元。在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中,XX称,其愿意返还原告全部服务费,但其目前资金紧张,余款可在一个月内返还。另查明,原告父亲王远义与苏州协信圆融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圆融地��公司)就苏州市工业园区青澄花园12幢301室房屋买卖事宜先后三次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月20日、10月31日撤销了上述三份合同。撤销原因分别为:借款压力大,客户无法承担,买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女方征信不良,做不了贷款,买卖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最终,王远义与协信圆融地产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贷款未获得银行批准,而王远义无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而解除。关于原告与被告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原告称,其欲购买苏州市工业园区青澄花园12幢301室房屋,但其名下已有一套房屋,不符合购房条件。其遂将父亲户口迁至苏州,希望以父亲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因协信圆融地产公司在合同签订时误将其父列为单身,故该合同于2014年1月20日撤销。后其父母再次与协信圆融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办理贷款事宜时,银行发现其父母均有不良征信记录,故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次撤销。因其父亲征信不良状况轻微,具有办理贷款可能,其父母遂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其与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协助办理贷款,但该贷款最终未能获得银行批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金融贷款服务合同》、收据、银行凭证、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合同撤销记录、协信圆融地产公司出具的证明、电话录音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金融贷款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30000元。后,被告居间未成,于2014年10月10日退还了原告服务费5000元,并承诺在一个月内退还原告余款2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还剩余服务费2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娟娟服务费人民币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75元,由原告王娟娟负担50元,由被告苏州盛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史华松代理审判员  王长栋人民陪审员  杨建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姚 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