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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姜某,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刘某婚约彩礼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少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