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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朱泽生与傅四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生,傅四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朱泽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傅四运,住安徽省怀宁县。朱泽生与傅四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泽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傅四运已外出务工,地址不详,在其名下未查到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朱泽生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朱友云审判员 陈纳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王高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