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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于堤村。法定代表人:魏浩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凯。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博泰建工有限公司、徐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龙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商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陈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