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孙永庆与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庆,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31号原告孙永庆,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57********。委托代理人许运来,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14号(中医一附院内车库)。法定代表人王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庆与被告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永庆于2015年4月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AF23**号、津AF23**号、津AH07**号的机动车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供现金10000元和担保人孙森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环海公寓2号楼1门309-312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孙森名下坐落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路环海公寓2号楼1门309-312的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被告天津市石达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牌照号为津AF23**号、津AF23**号、津AH07**号的机动车产权登记手续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袁俊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