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谈东与罗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东,罗科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谈东,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科杰,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谈东与被告罗科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谈东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谈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交纳451元,由原告谈东负担。审判员  程佳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