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袁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甲,男,1995年9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2月1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5)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幸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2月7日,被告人袁某甲租用垫江县高安镇顺河街的门市开设游戏室,在游戏室内放置三台连体“捕鱼”(飞禽)游戏机提供给他人赌博。同年2月9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游戏室查获上述三台游戏机,抓获涉赌人员10人。经垫江县公安局认定:所查获的三台连体游戏机为二十二台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证人王某某、胡某某、谭某甲、袁某乙、刘某某、谭某乙、黄某、梅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认定自首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垫江县公安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提供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袁某甲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工具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锦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李驰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