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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密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海中与河南省慈善工程产业发展中心、胡奎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中,河南省慈善工程产业发展中心,胡奎炎,河南省慈善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新密执字第276-6号申请执行人刘海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慈善工程产业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陈瑞,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胡奎炎,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慈善总会。法定代表人师戎平,该总会秘书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海中诉河南省慈善工程产业发展中心、胡奎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08)新密执字第27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河南省慈善总会为本案被执行人。现该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省慈善总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慈善总会银行存款86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