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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熊祥与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祥,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6号原告熊祥,男,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魏玥,四川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荣,四川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伟。原告熊祥与被告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熊祥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熊祥自愿撤回对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祥撤回对四川省金崃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9元(减半收取12504.50元),由熊祥负担。审 判 长  罗徽静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人民陪审员  段 曦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