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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韦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与被告钟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永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关 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