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韦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以与被告钟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永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关 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