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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卢某甲、卢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卢某甲,卢某乙,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卢某甲,女,1990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卢某乙,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孙某,女,1962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甲、卢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卢某甲、卢某乙、孙某在银行的存款201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