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执字第0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8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查夏俊,查正国,刘雪花,查兴合,王前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中执字第00288-2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物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62093-7。法定代表人:俞东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查夏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查正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前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查夏俊。被执行人:查正国。被执行人:刘雪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查兴合,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王前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雪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胜利路的房产(产权证号:铜房××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铜中执字第0028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市天鸣金属加工有限公司、铜陵正国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华新矿业有限公司、查夏俊、查正国、刘雪花、查兴合、王前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刘雪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胜利路的房产(产权证号:铜房××号)。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畅 关注公众号“”